1、施工操作時,各工種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爆破安全規程》GB6722一一2003;《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以及國家、省、市頒發的其他相關安全法律法規。 2、建立以項目負責人參加包括施工員、安全員以及各工種操作人員組成的安全領導小組,組成安全管理小組,以監督各分項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3、在施工中還應建立健全各工程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檢查,安全設施驗收的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技術交底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隊隊長向各工種班組進行書面交底,各作業班組在未接到安全技術交底任務書時不得開工作業。 5、各工種使用的機械設備應按其技術性能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壘裝置不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6、施工作業人員在施工中如與安全生產產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要求,做到“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的宗旨。 7、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爆破器材的購買手續,必須向所在市、縣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爆炸物品。 8、爆破員必須經過公安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爆破員作業證”后方準從事爆破作業。 9、嚴格領料和退料制度,每次爆破必須按量領料,下班時多余的炸藥、雷管一律交庫保存,不準私自保管。 1 0、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爆破材料的正確運輸、保管、加工和檢查試驗工作。 1 1、起爆時間要定時、準確、每次爆破要有正規的爆破信號和安全警戒制庋。 12、在爆破危險區的邊界設立警戒崗哨和警戒標志。將爆破信號的警告標志和起爆時間通知當地單位和居民,起爆前,督促人員撤離危險區。 1 3、禁止黃昏、黑夜、大霧、雷、雨天進行爆破作業。 14、嚴禁在爆破器材存放地點加工藥包,應在作業現場合適地點或附近的單獨房間或帳篷等安全場所進行加工,數量應按設計的當班用量確定。 15、加工藥包時,人員之間要保持一定距離,有隔離設施時,不小于1.5米;無隔離設施時,不小于3米。 16、藥包加工時,應放在警戒區內,無關人員不準接近加工場所。 17、爆破器材存放量,不得超過當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