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編輯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 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貨幣的補償是以被拆遷房屋所處地段的當前價格來衡量的。房屋的產權調換則需要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行房屋與安置房的價格結算。根據被拆遷人的要求可以是異地兌換,也可以是同地兌換。[2] 補償安置協議特征
拆遷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系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3、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 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托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文件。凡違反法規規定,采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后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后,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5、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協議的當事人依據協議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6、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
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 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至于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于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于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即實行強制性公證。通過公證,保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對協議的疑慮。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由于原有的房屋及其他附屬物凝聚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資金和勞動力,并且房屋的拆除也影響了他們賴以棲身的物質場所,所以,根據我國法律、法規,也符合社會道德,有必要對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和安置,維護他們正當、合理的利益。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符合城市規劃、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文物古跡、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四個基本原則。
征地補償安置 適用人群:被拆遷農民
被拆遷農民補償款將提高,不要房子也可以申請貨幣補償
被拆遷農民專門配建安置房
政策:新辦法將供應被拆遷農民的經濟適用房從南京市經濟適用房體系中剝離出來,專門為被拆遷的農民配建拆遷安置房。
解讀:南京市國土局副局長許明表示,以往的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是“被拆遷農民”、“城市被拆遷居民”、“困難人群”。經過調查發現,經濟適用房有70%是由“被拆遷農民”購買。拆遷安置房將享受經濟適用房的政策,只是在建設主體、安置地點、申購面積控制上與經濟適用房有所不同。
安置房基準價格比經濟適用房便宜
政策一:明確拆遷安置房實行基準價格制度,但在制定基準價格時,扣除了銷售成本、調減了資金成本的比例,因而拆遷安置房的基準價格將會適當低于經濟適用房的價格。
解讀:與經濟適用房一樣,拆遷安置房不存在銷售成本的問題,目前國土局正與物價部門對基準價的定價區間進行研究,近日將予以公布。
政策二:新辦法將拆遷補償款中的購房補償款與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掛鉤,并對拆遷安置房位于現有繞城公路內和繞城公路外的,分別規定了購房補償款為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的70%和80%。
解讀:新老辦法中,拆遷補償款一直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組成,其中,老辦法中設計的對被拆遷房屋補償標準是固定的,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目前經濟適用房建設成本與供應價格上漲,價格的變化導致補償標準與購房者的購房需求“脫節”。 |